判官是个怎样的职务?:判官崔府君
“判官”在唐代是节度使的僚属判官崔府君。在隋代的使府中初置“判官” 一职。 到唐代,朝廷特别选派的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以自选中级官员向朝 廷奏请,由其充任自己的佐理官员,此即为判官。
唐窨宗朝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都置有判官一职,来 辅助上级使官处理事务,判官也是由上级使官选任,“判官”只是僚佐而不是 正式的官职判官崔府君。
五代时期,各州府也设置判官之位,权责日重,地位渐高判官崔府君。
到宋代,在各州府沿袭设置此职位,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 公事”,省称“签判”判官崔府君。
在元代,各路总管府、散府以及各州都设置判官判官崔府君。
明代,府州设置通州取代了判官,到清代又改为州判判官崔府君。
张九龄作有《送广州周判官》、岑参作有《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杜 牧作有《寄扬州韩绰判官》等诗判官崔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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