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保险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须为职工参保:做法事是迷信吗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毕业大学生邹某到某单位工作,单位告知邹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做法事是迷信吗。邹某工作3个月后,认为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遭到单位拒绝后,邹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不仅存在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存在未给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因此,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补发邹某双倍工资差额,补缴邹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做法事是迷信吗。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开是错误的做法做法事是迷信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的,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没有所谓的试用期。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需要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编辑:刘佳
责编:陈琼
二审:王永军
终审: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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