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强违法犯罪材料:太原市道教
举报人:王艳妮太原市道教,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261198311050021
被举报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袁强
被举报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张玉根
被举报人: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李义龙律师
举报事实:
举报人与阎品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了〔(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終审判决太原市道教。
现将审理〔(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列举如下:
1太原市道教,〔(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被举报人袁强法官介绍李义龙律师代理该案;
经人介绍,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袁强法官相识太原市道教。多次接触,查阅该案卷后告知举报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听其安排可以发回重审,并将李义龙律师介绍给举报人,作为本案二审的委托律师。
2,被举报人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多次约饭,收取举报人5万元;二审庭审前,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举报人,朋友路敬多次约饭商谈本案如何进行太原市道教。
具体时间:
2015年一月份左右举报人和朋友路敬,其老婆張丽敏,袁强法官,几次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太原市道教。
2015年一月袁强法官、举报人、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吃饭,介绍李义龙律师做本案委托代理人太原市道教。
2015年3月中旬举报人多次和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太原市道教。
2015年4月举报人多次受约和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太原市道教。
2015年5月中旬,5月底,6月举报人多次受约和袁强法官分别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柳溪街天街小雨茶馆喝过差茶,吃过饭太原市道教。
2015年8月11日下午5点左右,举报人受约和袁强法官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喝茶太原市道教。
2015年8月13日下午四点左右,举报人受约和袁强法官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太原市道教。
见面过程中,袁强法官多次提示该案件要达到预期目的(发回重审)需要要给本案相关人员送货〔钱〕太原市道教。包括(主管院长任有会)(本案审判长张玉根)(本案合议庭成员)
举报人为了该案能公正审判,按照李义龙律师的安排,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吃饭太原市道教。约晚8点左右大家准备离开时亲手将五万元现金交给了上车(小越野)准备离开的袁强法官。
已违反《法官法》等相关法律太原市道教。(有录音证据)
3太原市道教,李义龙律师安排举报人给袁强法官5万元;
2015年3月份在鼓楼街清凉月
素斋馆喝茶时,李义龙律师说:“马上要开庭了,该打点就得打点,要办事就得花钱,不给钱人家怎么给你办事啊”太原市道教。举报人问该准备多少?李义龙律师说,“办这事咋地不得给人家五万”
举报人回家筹齐五万元,按照李义龙律师得安排,2015年4月在鼓楼街清凉月将五万元交给了袁强法官太原市道教。
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1项太原市道教,第5项;(有录音证据)
2015年5月中旬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时,李义龙律师告知举报人需要行贿的人多,五万元不够,让举报人再次准备钱太原市道教。举报人因经济困难,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将钱交给袁强法官。
由于举报人钱不到位,导致二审没有达到袁强法官说的效果太原市道教。袁强法官和李义龙律师将责任推卸给举报人。
那么该案到底是谁钱的问题?还是法官的问题?是以事实为依据太原市道教,还是以金钱为依据?
以上举报事实太原市道教,请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让本案有个公正的判决,让司法部门违纪违法行为无处藏身,也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可不终究会来太原市道教。
举报人:王艳妮
2021年3月11日
如果举报人王艳妮有遭不测太原市道教,一定与袁强法官以及相关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还有举报人相关案件里的阎品笑有关,特此为证!泣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