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骨灰被凤城市殡仪馆扔掉了:凤城市做法事
我哥叫何子贤,生于1952年5月,是1970年参军入伍,因公牺牲于1973年4月,当时年龄仅仅21岁凤城市做法事。我们作为亲人感到悲伤,可毕竟为了党和人民,我们也感到光荣。同年12月被国家有关部门追认为革命烈士,颁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1983年换成现在照片这个革命烈士证明书)。当年的骨灰是由凤城县民政局(现凤城市民政局)亲手安排在凤城县殡仪馆存放的,至今40年过去了。我们基本上每年在节日就看一看,纪念一下故去的亲人。
今年清明节,我和我二哥到凤城殡仪馆再次去看时,殡仪馆的管理员说“没有此人的骨灰,理由是因为搬家多次,把你们亲人的骨灰弄没了”凤城市做法事。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讶和气愤,我们就五六年没有来看就没有了?当时我说找你们领导,他们说领导不在。我们随后去了凤城民政局找相关负责人。开始时负责人说“这事和民政局没关系”,我又问“殡仪馆是你们下属单位,怎么会没关系呢?我这是革命烈士,存放40年了”。当时我们想看一下原始记录,民政局负责人说“没有原始记录”,后来我们经过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我们感到非常失望,作为凤城市民政局,作为一个主管烈军属的优抚部门,他们对待革命烈士的遗骨就那么极其不负责任,当出现问题找他们时,他们又极其不负责任的对待我们,百般推卸责任。凤城市民政局的相关领导这样做,是包庇和纵容了凤城殡仪馆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凤城市民政局的相关领导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人的骨灰只有一小盒,保留骨灰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的风俗习惯凤城市做法事。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第五款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这说明了死者的遗骨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把清明节定为法定假日,就是给人们一点时间对死者的一种纪念,到墓地或者到骨灰存放地献一束鲜花,对故去的亲人的一种怀念,可我现在能到哪里去纪念我的亲人呢?是凤城市民政局和凤城市殡仪馆的相关领导人剥夺了我的权力,无法和其他人们一样去纪念我的亲人凤城市做法事。他们这样做是对革命烈士极不尊重,极不关心。也践踏了社会公德,丧尽天良,不干人事,违背道德。一个讲文明,讲道德,有良知的人是不会放过你们的!凤城市民政局和凤城市殡仪馆的相关领导需要给我一个说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位网友朋友们,愿意参与讨论者,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支持,希望能看到你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声讨相关领导的违法行为凤城市做法事。另外,愿意参与报道的媒体,可与我联系。
以上陈述全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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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日祥 电话:1514230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