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速递】《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一:辽源市做法事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源市做法事,引导广大市民认真学习并自觉践行《条例》,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辽源吉D微风”从即日起连续刊发《条例》,供大家学习
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辽源市做法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辽源市做法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辽源市做法事。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辽源市做法事。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辽源市做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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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辽源市做法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辽源市做法事。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辽源市做法事。
(未完待续)
总编审:董广亮
编 审:郑玉梅
审 核:胡希伟
编 辑:韩经东 杨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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