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人,调整了!1910元/人/年!:嘉兴市做法事
@海宁人
和嘉兴市做法事你息息相关
近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通知
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详细内容往下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市做法事,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嘉兴市做法事,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嘉兴市做法事。
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300元嘉兴市做法事。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嘉兴市做法事。
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
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嘉兴市做法事。
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做法事。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大潮君也从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做法事了解到
海宁同步实施
内容综合自: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柳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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