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县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不立案裁定:栾城县超度
2014年6月25日,我向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是关于本人和苑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2014年7月2日,本人去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庭口头通知我不立案,我要法院出具不立案裁定书,答复说不给不立案裁定书栾城县超度。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栾城县超度。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需要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栾城县超度。
一审法院对于不受理的案件不作裁定,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栾城县超度。
其次,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背离社会和谐目标栾城县超度。很多民事纠纷的老百姓都希望通过法院和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如果老百姓告状无门,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迫使很多人只能采取极端手段或非正常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必将与现阶段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严重背离。
再者,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栾城县超度。立案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下去,将使很多当事人失去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法制建设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如果普通百姓都失去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信赖,依法治国将成为空中楼阁,失去存在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属行为,应当追究负责审查此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责任栾城县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