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法院执行局克扣我家执行款3万元:赞皇县超度
赞皇县法院执行局
克扣赞皇县超度我家执行款3万元
我叫刘军红,女,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居住地:赞皇县育新街健康巷3号赞皇县超度。电话;15511684300
具体诉求:1、如数给付我家执行款3万元赞皇县超度。2、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赔偿经济损失。
一, 执行局不究,非法克扣我家执行款3万元赞皇县超度。
2017年5月12日,我夫首先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17冀0129民初275号判决书,首先在审理阶段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赞皇县超度。首先申请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局本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按先后顺序执行判决如数给付我执行款17万元,可执行局有法不依,任意克扣我执行款3万元。
执行期间长达458天赞皇县超度。其中228天,应追究责任
2018年1月3日执行局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马文元,王志红单元楼一套,得款21.24万元赞皇县超度。2018年8月20日,给付我执行款14万元。228天。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期限应为6个月,我自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给付我14万元赞皇县超度。执行期间 长达458天,超期执行,严重。
三,本案本不应纳入分配程序,执行局非法编造分配方案并要挟我夫签字屈从,不法行为应予追究赞皇县超度。
1、2018年8月15日,执行局以不给我夫执行款相要挟,逼迫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屈从赞皇县超度。非本人意愿。
2、分配方案赞皇县超度。应按先后顺序受偿原则。
3、债权人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即参与分配赞皇县超度。。
4、执行局自认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经任何法法律文书认定和证据证实赞皇县超度。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能证实当时未发现有存款,并不能证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房、有地。
5、2018年8月20日,给付我14万元后,被执行人又向法院交纳执行款2万多元,未分配给我1分,据此可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赞皇县超度。
6、众所周知赞皇县超度,诉讼保全具有双重性,保全成功了执行局强行分配执行款,保全失败,执行局还要其他人承担责任吗?
7、本案至今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赞皇县超度。
四赞皇县超度,应赔偿经济损失
执行期间长达458天 ,给我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差旅、利息等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依法应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赞皇县超度。
人:刘军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