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包头市做法事
近期包头市做法事,多地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较大损失,为及时防范化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风险,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落实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冬春火灾防控,现通告如下:
一、社区居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包头市做法事。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包头市做法事。
三、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需要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包头市做法事。
四、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需要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包头市做法事。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包头市做法事。
六、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包头市做法事。
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包头市做法事。
八、落实“三清三关”要求,居民住宅应经常做到“三清三关”:即经常清理通道、厨房、阳台等易燃可燃物;人员外出或长期外出应关闭电源、关闭火源、关闭气源包头市做法事。
九、法律责任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包头市做法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包头市做法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未履行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包头市做法事。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包头市做法事。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头市做法事。
本通告发布后,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包头市做法事。
特此通告包头市做法事。
包头市青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